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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租人逾期不退租 被判腾房并付使用费
2013年04月17日 08:54 来源:常德买房网|我要评论 浏览字号:【
[摘要]近期,湖南省安乡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次承租人逾期不腾退租赁房屋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支持了房主提出的诉讼请求。 2007年8月,原告安乡县邮政局与被告刘某签订了一份《门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某乡镇 ...
       近期,湖南省安乡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次承租人逾期不腾退租赁房屋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支持了房主提出的诉讼请求。

        2007年8月,原告安乡县邮政局与被告刘某签订了一份《门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某乡镇支局的3间门面出租给被告刘某,租期5年。被告刘某一次性交 清了5年的租金。刘某在该门面经营了一年左右的手机生意后停业,将该门面转租给第三人李某。刘某与李某口头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按原《门面租赁合同》执行, 并将该合同复印给了第三人李某。李某向刘某交付了剩余期限的租金及部分设施的转让费。该转租行为得到了原告的认可。此后,第三人李某一直经营至租赁期满。 期满后,原告欲收回房屋自用,通知了被告及第三人,但第三人李某拒不返还租赁房屋。原告遂起诉刘某、李某,要求腾退房屋并支付逾期占有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三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合同中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应及时腾退租赁房屋。李某在租赁 合同期满后仍旧占有租赁房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腾退房 屋占有使用费。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键词:李某,租赁,原告,刘某,房屋
[责任编辑:槟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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