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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他人手中转租门面,遭遇拆迁,究竟该找谁来补偿呢?日前,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5年4月底,汉寿人王先生将其从他人手中租赁的一处门面转租给了汉寿人蒋先生,蒋先生给王先生支付了7万元的门面转租费,双方签订了门面转让协议书。在协议中,蒋先生与王先生约定:“如果乙方接手后于2017年10月26日之前因政策性拆迁,甲方将给予乙方2万元补偿。”
2016年11月,由于该门面被列入城区重点工程的拆迁范围,门面所有权人终止了该门面租赁合同。为此,蒋先生依照之前的约定找到王先生,要求其支付2万元补偿款,但王先生并未支付。
为此,今年1月初,蒋先生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王先生支付2万元补偿款。王先生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王先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汉寿县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蒋先生主张,王先生转让给自己的门面因政策性拆迁,致使自己无法继续经营,故王先生应当依照此前约定支付补偿款。
汉寿县人民法院认为,蒋先生、王先生于2015年4月签订的门面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门面转让协议书签订后,王先生将门面转让给蒋先生经营,因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被征收拆迁,门面所有权人依法终止门面租赁合同,致使蒋先生无法继续经营,蒋先生依据门面转让协议书的约定要求王先生给付2万元补偿款的条件已经成立。据此,汉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王先生支付蒋先生2万元补偿金。